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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无生产日期”红枣引发的纠纷
来源:张羽 阅读量:10000 2026-04-03 14:54:57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购预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安徽省某有限公司向消费者小张支付赔偿款950元。

2025年,消费者小张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安徽省某有限公司生产的500g袋装红枣,收到货物后,却发现整个包装袋上均未找到任何关于生产日期的标注,随即联系商家客服要求赔偿。商家最初表明只能赔付50元,小张向有关平台投诉后,商家仍坚持赔偿50元。小张对处理结果不满,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9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应当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是食品安全信息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

庭审中,小张提交了订单截图、售后客服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了案涉红枣未标注生产日期,被告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可要求价款十倍赔偿,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因前期小张已收取50元赔偿款,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小张950元。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无小事。生产日期是食品安全的重要标识,经营者未依法标注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购物时应仔细查验,留存凭证,遇问题依法维权。(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