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进口洋酒无中文标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与多轮沟通下,原告小张(化名)与被告某商贸经营部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2025年6月17日,小张在该商贸经营部购买两瓶洋酒,共计支付596元。事后,小张发现所购商品无任何中文标签及说明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其承担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案件受理后,为高效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组织庭前调解。

“法官,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法律规定要十倍赔偿,我这要求不过分。”调解伊始,小张态度坚决,认为被告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被告经营者则一脸愤怒:“你这是为了索赔故意采购,我们小店刚起步,虽然确实在进货查验上存在疏漏,但产品合格证等都齐全,产品质量是没问题的。货值五百多块,十倍赔偿就是近六千元,实在承担不起,我们已经接受过行政处罚,也认识并改正错误了。”
面对双方的分歧,承办法官并未急于促成和解,而是从法、理、情多角度入手,逐步引导双方理性看待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否则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赔偿,于法有据。”法官首先向被告阐明法律责任,指出其在经营中存在的疏漏。
随后,法官转向小张,语气平和:“法律设置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维护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标签缺失不必然等同于食品安全风险,消费者维权应基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但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洋酒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对你造成了实际人身损害。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经营者的主观过错、违法情节、消费者是否善意等因素。”
见双方陷入沉默,法官适时补充道:“处罚不是目的,化解矛盾、规范经营、维护合法权益才是关键。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也认识到问题所在。原告维权有据,但诉求是否‘过罚相当’,也可以再权衡一下。”
在法官的主持下,调解进入“背靠背”环节。法官分别与双方沟通,耐心解答各自疑惑,逐步缩小分歧。
“如果调解成功,原告也可以尽快拿到退款,不用再经历一审、可能二审的周期。时间成本、精力投入,都值得考虑。”法官对小张说。
对被告某商贸经营部,法官则进一步释明:“行政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依法裁判,可能还会产生诉讼费、可能的公告送达等额外支出。不如把握调解机会,实质化解纠纷。”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商贸经营部退还小张购酒款并支付必要的交通支出,小张同时退还所购洋酒,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谢谢法官,帮我们把事情解决了,心里也踏实了。”调解协议签署后,被告经营者长舒一口气。小张也表示:“法官说得在理,调解结果我能接受。”
近年来,宣州区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审理涉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类案件中,注重释法明理与利益平衡,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兼顾小微经营主体实际困难,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仰孝娟 张馨 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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