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合肥市蜀山井岗镇居民储某受雇于某装修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工程完工后,项目负责人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储某工资1.6万元。储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月初向井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镇调委会受理后,立即通过电话沟通、现场协调等方式,向双方释法明理,厘清责任。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项目负责人当场支付了拖欠的1.6万元工资,纠纷圆满化解。2月12日上午,储某专程向镇调委会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专家点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本案中,项目负责人拖欠储某工资,违反了上述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井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介入,通过耐心调解促使负责人履行支付义务,既高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避免了矛盾升级,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的独特优势。
专家提醒:劳动者在遭遇工资拖欠时,应第一时间收集并保存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人民调解,依法理性维权。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避免因拖欠工资引发纠纷和法律风险。(合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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