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因下牙所剩无几、缺损严重,就到某口腔医院种牙,双方约定治疗所需材料为瑞士进口骨膜、骨粉、钛架以及国产牙冠等,治疗费用5万元。医院开具的收费票据中载明了上述材料类型以及数量和金额等。可在治疗中,口腔医院并未按照约定使用瑞士进口骨膜,我认为这是欺诈。请问,我有权要求口腔医院给予3倍赔偿吗?读者:武家禹
武家禹读者:你无权要求3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是以进行生活消费为前提的。而种植牙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因为种植牙是一种口腔临床诊疗措施,目的是减轻或消除患者疼痛等症状、恢复牙齿器官的咀嚼功能,其性质属于治疗。
本案中,你在下牙缺失多颗、已经严重影响牙齿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到医院种牙,其性质属于治疗,而非以牙齿美容为目的,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应的,你也就无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要求口腔医院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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