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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运动会意外致残 厘清责任筑安全底线
来源:通讯员 潘星星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6-02-11 15:04:12

本网讯(通讯员 潘星星 记者 吴文珍)一场趣味亲子运动会,却因意外引发侵权纠纷。日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明确活动组织方与参与者的责任边界,判决幼儿园和消防机构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受伤家长自负60%的主要责任。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5年4月,一家消防技术中心与辖区内一所幼儿园协商,联合举办“小小消防员,趣味亲子运动会”。消防技术中心提供活动道具、方案及流程,幼儿园提供场地并组织师生、家长参与活动。为防范安全风险,活动前幼儿园已在班级群发布通知,明确告知“本次活动量大,优先由爸爸妈妈参与,爷爷奶奶尽量不参与,兼顾安全因素”,提前履行了部分安全提示义务。

4月27日,一名幼儿的奶奶赵某未听从上述安全提示,也未选择幼儿园提供的老师代跑服务,自行带孙子参与。监控显示,活动场地划分四条赛道但未设隔离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活动过程中,赵某在参与“灭火”项目返程时,身披的灭火毯遮挡了自身视线,不慎跑偏至隔壁赛道,与正常参与活动的代跑老师发生碰撞后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L2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治疗10天,自费医疗费3685.59元。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因各方赔偿协商未果,赵某将幼儿园、消防技术中心及代课老师诉至法院,索赔14万余元。

庭审中,各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争执不下。消防技术中心辩称,代跑老师系实际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幼儿园主张,其已尽安全告知义务,事故系伤者自身原因导致;代课老师辩称,其系按规则参与活动,自身无过错;赵某则认为活动场地存在隐患,组织方未充分履行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重点厘清该案三大核心焦点,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一是案由认定,代跑老师系按活动要求正常参与,对事故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该案定性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幼儿园与消防技术中心作为共同组织者,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二是责任划分,两组织方虽提前提示风险,但现场仅一名消防教官值守,且赛道未设置隔离设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担相应责任;伤者无视安全提示,年事已高仍自行参与高运动量活动,且因自身操作导致视线受阻引发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三是损失核定,法院依法确认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酌定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损失13万余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幼儿园与消防技术中心分别赔偿伤者2.7万余元,驳回伤者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危险预防、消除和救助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事前的安全提示,更包括事中的现场管控、硬件防护等具体措施。该案中组织方仅做到安全告知,未落实硬件防护措施,存在义务疏漏。同时,法官强调,活动参与者也应恪守安全规则,结合自身身体条件理性参与活动,尤其是老年人在参与高风险、高运动量活动时,更应审慎评估自身能力,对自身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