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骑车时不慎撞上违章骑车的孙某,导致孙某受伤并住院治疗20天,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在此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同时,我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孙某认为我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该给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却没有购买,故应代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请问,我是否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读者:柴魁
柴魁读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确立了“交强险内不分责任比例优先赔付”规则。如果机动车所有人购买了交强险,则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如果没有购买交强险,则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本案中,你不用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因为你的电动车虽然在事故发生后被鉴定为机动车,但按国家规定是无法申领机动车牌照的,也就无法购买交强险。你未购买交强险,不具有违法性或可归责性。因此,该案不适用“交强险内不分责任比例优先赔付”规则,而应由双方当事人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你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孙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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