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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保险赔不赔?
来源:通讯员 张帆 阅读量:10000 2026-02-03 10:41:02

2025 年 4 月 30 日,李某邀约好友前往某酒吧聚会,众人点购洋酒兑绿茶通宵畅饮,直至次日凌晨 5 点才散场。李某自认为饮酒量不多,且凌晨道路上车少人稀,便心存侥幸驾车回家。不料车辆刚上路,便与一辆运载猪肉的三轮车发生碰撞,三轮车主当场身亡。经交警部门核查,事故发生时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 95.4 毫克 / 100 毫升,其驾驶车辆时速更是达到 161 千米 / 小时,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全程配合警方调查,后续又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共计赔偿 90 万元。经查,该笔赔偿款中仅有 18 万元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商业险保险公司以法定免责事由拒绝赔偿,剩余 72 万元均由李某自行筹措。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同时存在醉酒驾驶、严重超速等从重情节,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以案说法:酒后驾驶属车辆保险合同免责事由,商业险依法拒赔

车辆保险主要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大类,其中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法定险种,商业险则由驾驶人根据自身需求自愿选择投保。在各类车辆保险合同中,均有专门的免责条款板块,且相关免责条款通常会以加黑、加粗等醒目方式标注,酒后驾驶便位列其中,这也是商业险保险公司的法定拒赔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只要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将酒后驾驶这一法定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并以加黑加粗等方式作出提示,即便未对投保人另行口头告知,发生酒后驾驶事故时,商业险保险公司依然有权依法拒绝赔偿。

醉驾肇事交强险先行垫付人身损害赔偿,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

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设立初衷是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方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赔偿额度相对较低,仅能满足事故后的基础保障需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驾驶人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进行垫付赔偿,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且该垫付行为并非最终赔偿,保险公司在垫付相关费用后,有权向肇事致害人进行全额追偿。

综上,驾驶人酒后驾驶引发交通事故的,商业险保险公司因法定免责事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仅在责任限额内垫付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且事后可向致害人追偿。这也就意味着,酒后驾驶肇事产生的赔偿责任,最终仍需由驾驶人自行承担。(通讯员 张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