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5 年 3 月,张某(男)与李某(女)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张(4 周岁)由母亲李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 元。离婚后,由于当初未明确张某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李某以张某频繁探视影响孩子生活规律为由,仅允许其每年暑假、春节期间通过视频与女儿小张短暂接触。2025 年 7 月,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探视事宜无果后,向辖区司法所申请调解。经调解,李某认识到,张某依法享有探视权,合理探视也有利于小张的身心健康以及亲子关系的维系。最终,李某与张某协商一致:张某每月探视小张 2 次,法定节假日轮流陪护。
专家提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将依法终止其探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案中,李某单方拒绝张某探视的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张某的法定权利,也可能对小张亲子情感的建立产生负面影响。经过工作人员调解,保障了张某在离婚后仍能正常与女儿接触,满足父女间的情感需求,促进其身心健康。
专家点评: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当于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明晰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例如探视频率、探视时长、接送地点等),并针对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作出特殊安排。如此一来,能够有效避免后续因约定模糊不清而滋生纠纷。
若探视权无端遭受阻碍,可先与对方展开协商;倘若协商未能达成预期结果,则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确定探视方案。
若发现对方的探视行为的确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存在暴力、酗酒等情况),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待不利事由消除之后,再申请恢复探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始终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核心原则。(合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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