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晨 戴航 记者 吴文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撞伤人,赔偿责任该由谁承担?日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5年3月27日下午,刚满14周岁的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另一名同样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未成年人,在某小区内部道路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正常直行的任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任某右小腿血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离开现场。
交警部门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一是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二是违规搭载一名未成年人;三是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违反通行规则;四是驾驶人与乘坐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综合上述违法情形,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无责任。任某因住院治疗11天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多项损失,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任某将张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的监护人赔偿受害人任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66元。
张某的监护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小区内部道路不属于“道路”范畴,交警部门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作出责任认定,且赔偿数额过高,遂提出上诉。
淮南中院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内部道路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通行功能,具备公共通行属性,属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调整的范围,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采信。张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同时存在违规载人、转弯未让直行、未佩戴安全头盔等多项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系未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致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任某的住院天数、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依法核定各项损失共计12566元,数额合理合法,应予维持。
淮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张某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任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566元。
“法律对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的年龄作出明确限制,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道路交通安全需要的科学规定。”法官告诉记者,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应变能力不足,风险防范意识薄弱,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也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坚决杜绝未满16周岁的孩子骑行电动自行车,同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孩子树立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学校和社会也应共同发力,筑牢交通安全防线,守护未成年人平安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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