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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网络销售电子烟获刑
来源:通讯员 吴飞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6-01-26 18:20:05


本网讯(通讯员 吴飞 记者 吴文珍)日前,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经营电子烟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电子烟属于国家监管的新型烟草制品,仍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搭建销售渠道,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销售各类电子烟产品,销售数额累计18万余元,从中获利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量其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电子烟并非普通“潮品”,其生产、销售受国家严格监管,无证经营电子烟属违法行为。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广大经营者应严守法律底线,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消费者应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电子烟产品,自觉抵制非法销售行为,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