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同庆楼餐饮”诉“同庆楼旅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无为某同庆楼旅社使用“同庆楼”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目前,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并完成更名,该案的审结为市场业态融合背景下的商业标识保护提供了典型指引。
作为承载近百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同庆楼”的品牌根基可追溯至1925年。彼时19户徽商联合创办“同庆楼餐馆”,以徽菜风味立足芜湖,历经近一个世纪的传承与发展,不仅成为商务部两次认定的“中华老字号”,更于2010年作为徽菜唯一代表入驻上海世博会,2014年“同庆楼”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20年成功登陆A股主板。
纠纷的起因源于一家同名旅社的出现。同庆楼餐饮公司发现,无为市某镇一家旅社在招牌、内部标识及销售名片上均突出使用“同庆楼”字样。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使用该字号,极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双方存在品牌关联或授权合作关系,既侵害了其驰名商标权益,也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面对起诉,被告无为某同庆楼旅社提出抗辩:其企业名称经合法注册登记,主营业务为住宿服务,与原告核定的“餐饮服务”类别不同,不存在消费者混淆的可能。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旅社成立于2012年,远晚于“同庆楼”字号知名度形成时间。法院认为,“同庆楼”经过原告近百年的持续使用与广泛宣传,已成为具有极高市场影响力的知名字号。尽管原被告主营业务分属餐饮与住宿,但原告经营范围明确包含“酒店管理”,双方存在业务交叉与市场关联性。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同庆楼”字样,主观上具有借助原告品牌商誉获取竞争优势的意图,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关联关系误认,符合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
综合考量原告品牌知名度、被告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及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被告服判息诉,已按要求停止使用“同庆楼”字号并完成更名,赔偿款项也已足额支付。
“随着市场业态融合加速,跨领域商业标识冲突正成为知识产权纠纷的新热点。”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判决既坚守了“保护在先权利、制止混淆误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也明确了知名字号的保护边界并非局限于核定服务类别,而是及于具有关联性的相关领域。这一裁判逻辑既维护了中华老字号的品牌商誉,也向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管国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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