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2024年6月22日,刘某在帮老板赵某工作过程中发现机器有故障,因自己一个人干活有点吃力,看到尹某正好路过,便喊尹某帮忙,尹某在打开机器的过程中导致手指受伤。在尹某住院治疗期间,赵某赔付了医疗费4万元。尹某出院后,在家养伤待业半年,没找到工作,请求赵某和刘某给予一些赔偿,赵某和刘某就赔偿责任和数额产生纠纷。经辖区司法所调解,赵某赔付3万元(除去已经支付的医疗费4万元),刘某赔付2万元。
专家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关于过错的认定,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进行考量,综合各自过错程度以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确定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对于被帮工人而言,无报酬不等于无责任,接受他人无偿帮工,实质上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被帮工人是帮工活动的组织者和受益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需提供安全的场所、设施和工具,并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和指导,一旦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帮工人而言,善意也需要量力而行,帮工人在提供帮助时,首先要对自身安全负责,应评估帮工活动的风险,判断自身是否具备相应的技能和体能,切勿从事明显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高风险作业。(合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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