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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生猪“假身份证”牟利触刑
来源: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范图文 阅读量:10000 2026-01-21 08:39:35

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范图文)在生猪屠宰经营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生猪合法流通的“身份证”,也是保障百姓“舌尖安全”的重要防线。然而,个别经营户为谋取利益,竟打起“买卖假证”的歪主意。近日,经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弋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作出判决,为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

2025年4月,该案移送弋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利益,从上线王某某、葛某甲、葛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处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证明)318张,后加价出售给被告人周某、刘某某、周某甲、何某、周某乙、夏某、郑某某、谭某某(均系芜湖、泾县等地生猪屠宰经营户)共计247张证明,非法获利约3万元。被告人周某等八人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了上述证明后,使得自己从他处购买的未经检疫的生猪进入所在市场进行屠宰并销售。

2025年10月,弋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周某等八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适用缓刑,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由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出具并具有法律效力,是动物及其产品准予经营、运输、加工的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非法买卖此类证件,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为保障猪肉食品安全,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非法购证屠宰生猪,意味着相关生猪未经正规检疫流程,其健康状况、是否携带疫病均处于未知状态,一旦流入市场,将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生猪屠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经营者应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办理各项手续,切莫为了一时小利,动“买证”歪心思,触犯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