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王换)1月14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包容审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沪苏浙皖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携手,共同制定并发布了升级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细化免罚轻罚的适用条件和有关裁量因素的认定标准,明确综合裁量和执法程序的具体要求,以更精准的执法“标尺”惠及更广泛的经营主体。新规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早在2023年1月13日,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出台《规定》,这是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的首次破题,推动了长三角地区法律适用、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相统一。《规定》施行以来,安徽省市场监管系统已累计办理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案件1.82万件,免罚金额超过5亿元,有效减轻了企业经营负担,激发了市场活力。
记者注意到,此次新规更加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要求执法人员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方式,督促当事人整改,引导合规经营。同时,鼓励创新,明确对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秉持包容审慎原则进行综合裁量,给予其必要的发展空间。强调宽严相济,对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实施违法行为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审慎适用免罚轻罚,确保执法既有“温度”又不失“力度”。
瞄准基层不敢、不会减轻处罚的难题,新规在全国系统首次明确区分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主要考量因素,指导执法人员从轻、减轻适用得当。同时,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于不完全符合法定免罚条件,但情节显著轻微、按最低罚则处罚仍显失公平的情形,可依法适用减轻处罚,确保责罚相当。
此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多种情形,如“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等,新规进一步细化了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指引,增强了执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规范统一。
新规还充分细化不予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的认定,围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不予处罚的关键裁量因素,设定了更为具体的认定标准,指导基层执法人员依法正确实施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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