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前夫两年前离婚时,约定5岁的儿子由前夫抚养。此后,前夫为管教儿子,经常对其实施殴打、体罚、责骂,不仅造成儿子身体伤害,甚至由于精神恐惧、焦虑而被确诊为重度抑郁。请问:前夫以管教为名之举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我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读者:黄茗茗
黄茗茗读者:前夫之举构成家庭暴力,你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并没有将家庭成员基于管教而实施的对应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也就意味着由于暴力管教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势必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父母同样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发展,不能以爱和教育之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结合本案,你前夫在抚养儿子期间,虽然具有“恨铁不成钢”的因素,但其经常对儿子实施殴打、体罚、责骂,甚至已经造成儿子身体伤害,精神恐惧、焦虑,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症,其行为无疑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限度,严重背离了家庭教育的本意,应认定为家庭暴力。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正因为你前夫通过家庭暴力对儿子实施了虐待行为,尤其是已经对儿子身体和心理带来双重伤害,必然影响儿子人格的正常发展,决定了应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性评价,即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你自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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