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陆平华:低空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无人机飞行自由必须以恪守法律为前提。
2025年6月,我省一村民未按规定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操控农用无人机作业返航时,不慎缠绕高压电线,造成周边3个行政村大面积停电2小时,直接经济损失超3万元。无独有偶,同年高考期间,一男子在考点周边擅自飞行无人机,因干扰考试秩序被警方强制降落……这些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充分凸显了新法规制无人机乱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俗称“无人机”。近年来,在政策引导与市场驱动下,我国低空经济与无人机产业迎来快速发展期。无人机已广泛应用于农业植保、物流配送、应急救援、电力巡检、通信中继等诸多领域,低空经济呈现集群化、规模化发展态势。据公开报道,仅2024年1月至10月,我省有飞行记录的无人机数量已达9万架。然而,随着无人机应用规模持续扩大,其带来的安全挑战也日益凸显,“黑飞”扰航、伤人、破坏公共设施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
所谓无人机“黑飞”,是指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飞行行为。常见情形主要包括:未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即开展飞行活动;未经批准在划设的管制空域内飞行;操控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违反规定要求;超出视距范围飞行未履行报备程序;夜间飞行未按规定开启指示灯等。这些行为不仅扰乱空中管理秩序,更可能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次修法首次将无人机“黑飞”行为明确纳入妨害公共安全的治安违法范畴,并设定了拘留处罚,标志着无人机监管在法律层面迈出关键一步。
应当认识到,此次立法调整并非孤立之举,而是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紧密衔接、协同发力,共同构建起覆盖“行政罚款—治安拘留—刑事追责”的阶梯式、立体化责任体系。这既体现了立法者对无人机安全管理问题的综合施策,也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更为明确、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实现对“黑飞”行为的精准打击与有效震慑。
从社会共治与使用者自律的角度出发,广大无人机操作者应当牢固树立“安全飞行、依法飞行”意识,切实遵守“三必守”原则:一是实名登记必落实。飞行前必须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完成实名注册,并按规定在机体显著位置张贴登记标识;二是空域使用必合规。飞行前应通过监管平台或属地相关服务渠道查询并确认适飞空域,如需进入管制空域,必须提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三是操作资质必具备。操作小型及以上无人机须取得相应执照,未成年人操作微型、轻型无人机须有符合资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监护。每次飞行前还应认真检查飞行器状态,确保定位、避障等安全功能正常运行。
低空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无人机飞行自由必须以恪守法律为前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不仅是对“黑飞”乱象的针对性规制,更是对我省低空经济行稳致远的重要法治保障。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严格贯彻执行法律规定,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飞行行为,切实维护我省空中秩序和公共安全,为更高水平法治安徽建设、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安全屏障。(陆平华 记者 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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