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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镜湖法院严惩八人非法捕捞犯罪
来源:韦思颖 阅读量:10000 2026-01-09 19:38:13

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被告人李某等八人因在长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多次非法捕捞,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八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判令八人连带赔偿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损失8812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至2025年间,李某等八人罔顾国家长江流域禁捕规定,在明确划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内,多次使用电鱼、密眼网等禁用工具在长江水域实施非法捕捞活动。其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生存环境,还直接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案发后,部分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余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镜湖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八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案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同时参考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报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既追究其刑事责任,又责令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刑事处罚+生态修复”的双重惩戒与修复效果。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农业农村部明确规定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实行暂定10年的常年禁捕制度。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非法捕捞行为不仅触碰法律红线,更会对长江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害。该案的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零容忍”的坚定立场,也释放了“禁渔令”不是一纸空文、违法必受严惩的强烈信号。

镜湖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需要全社会共同发力,镜湖区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力量筑牢长江生态保护屏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母亲河的生态安全。(韦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