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家公司的外勤人员,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上一休一”的工作模式。请问:在我不能按时休息的情况下,公司能否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为由,拒绝向我支付加班工资?
读者:高芸芸
高芸芸读者: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加班工资。
虽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就不定时工时制而言,《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也指出:“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应当在所列范围之列且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结合本案,虽然你是外勤人员,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作时间,即符合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适用范围,但由于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公司仍应根据你的加班频率、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因素,向你支付加班工资。(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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