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餐途中意外受伤,平台却以“合作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外卖骑手何某的维权路一度陷入僵局。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依法认定骑手何某与平台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为其后续工伤认定扫清法律障碍,也为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司法样本。
2023年5月,外卖骑手何某在配送订单途中被小车撞倒,导致左脚踝骨折。受伤后,何某向所属平台运营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公司声称,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并非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维权无门的何某,一纸诉状将该网络科技公司诉至繁昌区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发现,新就业形态下的“隐形劳动关系”认定,是此类案件劳动者维权的“第一道坎”。为切实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官紧扣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特征,组织双方开展深入的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法院经审理查明,尽管何某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但从用工实质来看,何某的日常接单、配送流程、服务规范等均需严格遵守平台算法和管理制度,具有鲜明的人格从属性;其劳动报酬由公司定期统一发放,而非由消费者直接结算,订单定价与分配全由平台算法决定,何某没有任何议价空间,体现出清晰的经济从属性;此外,何某工作期间需使用平台统一配发的配送箱、工装,依托平台专属接单APP开展工作,已被纳入平台的组织管理体系,具备组织从属性。
综上,法院认为何某与平台运营公司的用工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依法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作出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类似何某的遭遇并非个例。”承办法官提醒,随着平台经济蓬勃发展,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长,但其劳动关系认定却常常处于模糊地带。不少平台借助众包、代理、加盟等复杂用工模式,规避传统劳动关系下的用工责任,导致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后维权困难。
司法实践中,法院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穿透合同表象,依法认定符合事实的劳动关系,积极回应新业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诉求。
法官在此呼吁,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通知、平台管理规范等相关证据,为维护自身权益筑牢基础;同时也希望平台企业主动规范用工管理,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生态。(汪国强)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