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徐奥萍 通讯员 魏亚婷)岁末年初,年味渐浓,宴请聚会扎堆,亲友欢聚推杯换盏本是乐事,但在庐江县,却有一人酒后仍握起方向盘,驾车行驶期间还因分心低头看手机,追尾前车。日前,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庐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5年11月12日晚,程某某与朋友们相聚小酌,推杯换盏间,氛围越发热烈。“当时大家都劝酒,我想着离家就几公里,又是夜里,应该不会遇到交警,就没忍住喝了二三两白酒。”事后程某某坦言,正是这份侥幸心理,让他迈出了危险的一步。
当晚八时许,酒意未消的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回家。行驶途中,手机突然响起消息提示音,“就想低头看一眼是谁发的,也就一两秒的工夫,根本没注意前方车辆。”程某某回忆,就在这短短几秒的分心瞬间,他驾驶的车辆与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的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追尾车辆驾驶人当即报警,交警部门迅速抵达现场处置。经专业机构鉴定,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0.6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12月12日,县公安局完成案件侦查后,将该案依法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定,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22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要坚决杜绝酒驾醉驾,亲朋聚会时,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主动选择代驾、网约车或公共交通出行,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亲友间应相互提醒、劝阻,共同守护交通安全防线。同时,必须摒弃分心驾驶陋习,驾驶过程中,不接打手持电话、不查看消息、不随意变道,集中注意力观察路况,尤其在雨雪冰冻天气下,更要谨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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