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顶楼业主李某未及时维护露台设施,导致下水堵塞积水渗漏楼下,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楼下业主龚某各项损失共计21366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4年7月,芜湖市弋江区遭遇连续强降雨天气。7月13日清晨,家住该区某小区502室的业主龚某起床后发现,家中屋顶多处渗水,墙面、地板及衣柜、床等家具已被积水浸泡,部分装修出现鼓包、霉变,物品受损严重。由于楼上602室业主李某长期不在此居住,物业公司留存的联系方式也无法接通,情急之下,龚某选择报警求助。
民警抵达现场后,发现602室入户门持续向外渗水,判断漏水源头就在该房屋内。经多方联系,民警终于与业主李某取得沟通,在其同意后开锁进入室内排查,最终查明漏水原因系602室专属使用的露台下水口堵塞,连续降雨导致露台积水严重,进而渗漏至楼下502室。随后,民警、物业工作人员及小区居民共同协作,及时清理了602室内的积水,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事故发生后,龚某就财产损失赔偿事宜与李某协商未果,遂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损失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其装修及财产损失合计20860.18元。但李某对该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认为报告未考虑家具使用年限,认定价格偏高,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无奈之下,龚某将李某及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诉至弋江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财产损失、租房费用及评估费共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作为602室房屋所有权人,其单独使用的露台属于房屋附属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应对房屋专有部分及附属设施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李某长期未居住却未委托他人管护露台,导致下水口堵塞引发积水渗漏,对龚某的财产损失存在直接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配合处置、清理积水,已充分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争议,法院指出,评估报告以全新物品价格认定损失未考虑成新率,不符合"损失填平"的民事赔偿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衣柜、床、木门及木地板等需整体更换的物品按50%成新率计算损失,其余受损财产按实际损坏程度核定损失金额。同时,龚某因房屋受损无法正常居住产生的租房损失,以及为确定损失金额支出的评估费,均属于合理必要支出,法院予以全额支持,最终核定各项损失共计21366元。(朱晶晶)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