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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阳检方打击非法狩猎,两名青年获刑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余亚玲 阅读量:10000 2026-01-06 10:00:34

近日,青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狩猎案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名“90后”青年因使用自制气枪、弹弓猎捕野生动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共同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费用9000余元。

2024年,被告人邢某某与周某通过网络平台购买零部件,自行组装成具有一定杀伤力的气枪与机械弹弓。二人多次在当地山区、林地猎捕野兔、珠颈斑鸠等野生动物共计30余只,部分猎物被二人食用,其余出售给他人,其行为破坏了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平衡。

青阳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邢某某、周某的行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同时也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的同时,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益诉讼请求,作出上述判决。实现“刑事惩罚+生态修复”双重责任追究。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青阳县检察院并未止步于办案,而是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属地政府强化对重点人群的关注与管理,普及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知识,深化群防群控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案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人还需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

检察官提醒,气枪、改装弹弓等工具,其性能可能达到甚至超过国家规定的枪支或禁用猎具标准,私自制造、持有、使用均可能涉嫌犯罪。社会公众应自觉抵制非法狩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主动检举揭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共同守护生态环境安全。(余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