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的是《聘用合同》,干的却是全职司机的活,被解雇了到底算不算劳动关系?”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认定某物流公司与司机陈某之间实为劳动关系,判决物流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加班费等共计3万余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陈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约定担任公司专职司机,车辆由公司提供,工资结构为底薪加运输提成。2024年,公司因出售了车辆,通知陈某“不用再来上班”,且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陈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仅支持了陈某的经济补偿金申请,对于赔偿金和加班费的申请没有支持。双方均不服,分别向繁昌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物流公司主张双方仅为“聘用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法官在梳理证据后发现:陈某日常工作由公司安排调度,出车时间、路线均受其管理;使用的货车系公司所有,属于典型的生产资料依赖;报酬按月发放,合同甚至约定保密义务——这些事实清晰体现出陈某对物流公司的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人格从属性。
法院认为,虽然合同名为“聘用”,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陈某作为专职司机,其工作内容与公司主营业务完全一致,接受管理、服从安排,自主性较弱,仅提供驾驶劳动,并未形成真正的平等合作,故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中,陈某存在超时工作情况,同时公司单方面通知陈某离职,未履行协商程序,亦未支付补偿,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该案已生效。
该案中,用人单位试图以“聘用合同”之名,行劳动关系之实,规避法定责任,此类情况在物流、配送等行业并不少见。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坚持穿透审查,不拘泥于合同形式,而是从人员管理、报酬支付、业务组织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汪国强)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