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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巧用第三人 当庭履行促和解
来源:李平 记者 常振龙 阅读量:10000 2025-12-31 19:40:31

12月22日,蒙城县人民法院小涧法庭通过追加第三人参与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9月,被告刘某与好友王某、赵某饮酒后,发现李某在其家门口徘徊,误认为可能图谋不轨。刘某在醉酒状态下推搡李某,导致其腿部受伤。经公安机关处理,对刘某作出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此后,李某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刘某认为已承担行政处罚责任,拒绝再作赔偿。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246元。

案件审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刘某始终拒绝赔偿。为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依职权追加王某、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庭后组织多方协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向李某释明刘某已受行政处罚、年龄较大且无固定收入的实际情况,引导其合理调整索赔预期;同时向刘某耐心释法,明确指出行政处罚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仍需作出赔偿。尤为关键的是,承办法官借助情感纽带,邀请王某、赵某从朋友角度出发,共同协助劝说刘某主动承担责任。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当庭给付李某赔偿费7000元,并向其赔礼道歉,至此案件得到了妥善解决。(李平 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