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进入某公司工作已有5年时间了,今年5月,公司组织了为期5个工作日的团建活动。12月初,我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要求公司支付我离职前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认为,组织的团建活动已冲抵了相应天数的年休假,公司无需再向我支付年休假工资。可是,公司并未就此作出事先告知。请问,用人单位组织团建的天数能冲抵年休假吗?读者:童思琦
童思琦读者:一方面,团建活动不符合年休假特征。年休假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职工自由支配休息的时间,二是职工有权自主安排休假方式。而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各种福利待遇,如组织团建、安排集体旅游等,只是在高于法定标准之外给劳动者的利益,是用人单位为了激励员工劳动、提高员工待遇的一种举措。而且,集中组织的旅游或团建活动,行程由公司统一安排,职工无法自主决定休息形式与休息时间,这与法定年休假存在本质差异。另一方面,年休假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职工享有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此,如果用人单位确需以福利形式抵扣年休假,应当尊重职工的意愿并提前告知职工,好让职工在“是享受单位福利待遇还是享受年休假待遇”之间进行选择。
本案中,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职工参加团建活动将抵扣年休假天数已经事先告知,那么就应依法向你支付5天年休假工资。(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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