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方雨婷 记者 吴文珍)“路上施工,连个警示牌都没有,出了事谁负责?”日前,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道路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明确判决施工单位对受伤群众承担赔偿责任,有力维护了公众出行安全,也为施工企业规范作业敲响了法治警钟。
某建设公司在繁昌区一段道路进行交叉路面铺设时,未在施工区域周边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围栏或夜间警示灯。2024年11月13日,王某驾驶三轮车经过该路段,因毫无防备,车轮陷入沟槽导致车辆侧翻,人车俱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及韧带拉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王某遂将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公共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建设公司承认未履行法定的安全警示义务,其过错与王某受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核定各项合理损失后,依法判决建设公司赔偿两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