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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购买摩托车驾乘一伤一死 法院:驾驶人、乘坐人、销售方均担责
来源:通讯员 李旺顺 夏晨曦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5-12-26 18:05:01

本网讯(通讯员 李旺顺 夏晨曦 记者 吴文珍)16岁少年无证驾驶摩托车酿成事故,同乘人员和驾驶员一死一重伤,事后,少年父母将驾驶员、摩托车销售方等人起诉至法院。日前,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定驾驶人、乘坐人、销售方均担责。

2024年6月18日,17岁的小强与两名好友前往肥东县某摩托车销售部购买二手摩托车,销售部经营者张某明知小强系未成年人,仍同意小强等三人用2部手机和1000元现金购买了2辆摩托车(包括案涉摩托车)。张某了解到小强并不会驾驶摩托车,便现场教授小强驾驶摩托车技术,后小强自行驾车离开销售部。

同年6月28日,小强邀请年仅16岁的小文驾乘其刚购买的摩托车出门游玩,由小文驾驶,小强乘坐。凌晨2时许,小文驾驶摩托车闯红灯超速行驶,致摩托车失控撞到路中央围栏,摔倒跌至下穿路段,小文重伤、小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文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并闯红灯,致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强死亡。小文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文系限制民事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小强与小文系朋友,其明知小文年龄较小,未达到摩托车准驾年龄,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仍将其购买的摩托车交予小文驾驶,其乘坐摩托车时也未佩戴头盔,增大了事故的损失,其对该起事故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相应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肥东县某摩托车销售部经营者张某明知小强是未成年人且不会驾驶摩托车,仍向其售卖并教授小强驾驶,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对案涉事故发生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主客观原因、过错程度和损害结果以及该案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判处损害赔偿责任由被告小文及其父母承担70%,被告肥东县某摩托车销售部承担5%,小强自行承担25%。案件判决后,小强的父母、小文及其父母、肥东县某销售部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未成年人购买和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为何商家也要承担责任?法官告诉记者,商家应依法履行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与其年龄不符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商品。该案中,摩托车商家明知小强是未成年人且不会驾驶摩托车,仍向其售卖并教授小强驾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需特别提醒的是,未满12周岁禁止骑自行车上路,未满16周岁禁止骑电动自行车上路,驾驶机动车需要年满18周岁并依法取得相应车型的驾驶证。”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而未成年人未达到申领年龄,不得驾驶机动车,更不得搭载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