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一起涉及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落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合肥瑶海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海某某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瑶海”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安徽省瑶海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瑶海家具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该判决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企业合法商业标识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原告维权:攀附品牌 造成混淆
瑶海家具公司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系“瑶海”图文商标和文字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其“瑶海”商标于2015年被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在行业内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
瑶海家具公司诉称,其在经营中发现,注册地同样在瑶海区的瑶海某某家具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了“瑶海”字样,并在销售家具产品时存在攀附“瑶海”商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将“瑶海”作为企业名称核心组成部分,在短视频平台宣传“品牌瑶海床垫到货一车”,在工厂店铺墙上悬挂“瑶海”标识等。瑶海家具公司认为,上述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遂诉至合肥中院,请求判令瑶海某某家具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瑶海”字样或变更后的企业字号与“瑶海”存在明显区别;停止使用“瑶海”商业标识并赔偿损失。
被告抗辩:“瑶海”系地名使用属合法
瑶海某某家具公司辩称,其企业名称经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瑶海”作为合肥市行政区划名称,属于公共资源,冠于企业名称之中符合法律规定。
其认为,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分属不同权利范畴——瑶海家具公司主张的“瑶海”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居商品,而自身使用“合肥瑶海”字样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未进行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法院审理: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肥中院审理查明,瑶海家具公司使用的“瑶海”注册商标早于1997年即获核准,核定使用服务包括家具等,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瑶海”作为瑶海家具公司的字号和商标,已在行业内取得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法院认为,瑶海某某家具公司作为登记在后且系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显然知晓“瑶海”品牌及“瑶海”商标在本行业的知名度、影响力,但却未作合理避让,反而将注册地变更到合肥市瑶海区,在企业名称中将“瑶海”与“家具”结合使用,已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字号、商标及商誉的故意。
此外,该公司在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仍在短视频平台商业宣传中突出使用“瑶海”字样,客观上增加了市场混淆的可能性。
合肥中院一审认定瑶海某某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使用含“瑶海”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瑶海家具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瑶海某某家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经审理,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解读】
上海荣业(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子伟:
商业活动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企业,看到别人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和经济价值,就想着去傍大牌、蹭热度。大家都知道直接使用他人商标属于侵权行为,于是有人就选择一种迂回的方式去使用——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这些企业主认为,只要自己能够把企业名称登记下来,自己就享有合法的名称权,哪怕自己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别人的商标,也不属于侵权。其实,这种理解是非常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都可以正常使用,但在行使权利时也都有相应的权利边界。对于商标注册使用在先,使用该商标登记企业名称在后的情况:如果该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商标容易引起误解,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则可能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判定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时候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历史渊源,也要考虑在后企业的主观恶意、行业领域等。如果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在后企业需要停止使用含有他人商标字样的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该企业名称没有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后企业虽然可以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但是应当合理合法、规范克制地使用。如果该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的时候,刻意突出宣传或使用他人商标的字样、标识,则仍然可能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同时也是商标侵权行为。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判令企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甚至是停止使用。每一种合法的权利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行使权利时应当保持合理的限度,这既是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特任副研究员李辉:
本案的终审判决绝非孤立的司法个案,而是安徽以法治手段筑牢知识产权保护屏障、护航创新驱动发展的生动实践,既为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更彰显了我省强化商业标识全链条保护的坚定决心。
从个案审理的法律逻辑而言,判决紧扣权利冲突核心争议,直指被告攀附商誉、“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本质。原告“瑶海”商标1997年核准注册,后获评安徽省著名商标,经长期运营,该标识兼具商标与字号双重属性,商业识别功能超越行政区划名称本义,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司法实践中,注册商标所含地名允许善意描述产地,但边界严格。本案中,被告作为同区域同业经营者,明知“瑶海”标识知名度却未避让,不仅将其作为字号核心登记,更在宣传经营中突出使用,其行为绝非地名正当使用,而是混淆商品来源的“搭便车”行为。司法机关明确,企业名称行政核准仅为形式审查,不能成为侵权“合法外衣”。
从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维度而言,本案判决是我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注脚,是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其裁判逻辑与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部署、《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草案)》立法精神一脉相承。截至2025年9月,我省有效注册商标总量突破150万件,这背后正是无数类似本案的公正裁判,为安徽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通讯员 张剑 记者 夏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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