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与杜某结婚已有10多年,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未作约定。由于如今夫妻感情一般,丈夫杜某就经常浏览社交平台,结识了好几位美女主播,并与其中的女主播王某加为微信好友。后来,两人发展为不正当关系,杜某频频向王某进行直播打赏,并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她现金。经统计,杜某先后赠与王某钱款达10万元。请问,我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吗?
读者:李萍萍
李萍萍读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除基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外,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否则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本案中,杜某未经你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王某,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你有权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王某返还10万元。(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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