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于上个月到某公司做保洁工作,公司人事经理告诉我,该岗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我的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做六休一”,每天工作6小时,工资按月发放,公司不缴社保。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载明了上述内容。人事经理还特别解释: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与公司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签的是劳务协议。请问,我与该公司之间建立的究竟是何种关系?我属于哪种形式的用工?
读者:邹琳琳
邹琳琳读者:该公司与你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且为全日制用工。首先,你们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公司说你是“非全日制用工”,又说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显然是自相矛盾的。根据劳动立法以对劳动者倾向保护的精神,以及处理争议时按照最有利于劳动者一方的裁判规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其次,公司对你的用工属于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该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本案中,公司对你的日工作时间、周累计工作时间、工资结算支付周期等方面的约定,均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上限,显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所以,应当认定你是该公司的全日制职工。(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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