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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交通事故伤者鉴定费?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5-12-22 12:14:22

案例回顾:2022年8月31日,张某某驾驶小轿车行驶时与王某某驾驶的变形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车上乘客杨某某受伤住院。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杨某某无责。杨某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营养期、护理期105天,误工期195天。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王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等202146.45元。保险公司对杨某某的残疾赔偿金、三期费用等予以认可,但以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为由,对2090元的鉴定费提出异议。法院认定,杨某某为主张权利花费鉴定费用2090元,且鉴定结论均被采纳,故对该费用予以支持。

专家点评:保险公司拒绝承担鉴定费的理由欠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据此,杨某某为了确定自己的伤残等级和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期限所支付的鉴定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专家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应当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及时申请司法鉴定。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会准许重新鉴定。若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则两次鉴定费用均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但若再次鉴定结论改变了初次结论,且异议方被证明是正确的,那么在某些情况下,两次鉴定费用可能都由伤者一方承担。(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