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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美容效果要求退还剩余费用 法院:服务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应予解除
来源: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时曼青 阅读量:10000 2025-12-17 16:59:55

本网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时曼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科学的进步,人们对医疗美容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医美行业成为炙手可热的产业。然而,美容项目达不到预期效果,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还费用呢?日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美容行业引起的合同纠纷。

2023年11月,刘女士与合肥某医美公司员工联系,确认购买美容门诊部直播间推出的优惠活动:10000元宠粉回馈卡,并支付定金1000元。2023年11月中旬,刘女士到店,并向该美容门诊部转账支付剩余款项9000元,该美容门诊部向刘女士出具收款单。后刘女士于2023年12月初在该美容门诊部处做了价值3999元的美容项目。刘女士认为,术后效果不佳,且恢复效果也欠佳,其多次与该美容门诊部工作人员取得联系,但双方协商未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在该美容门诊部处购买美容服务,该美容门诊部依约为刘女士提供部分美容服务,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刘女士在接受美容项目后,认为效果不佳,无法继续接受剩余服务,双方之间的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案涉合同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包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合肥某医美公司退还原告刘女士剩余服务费6001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告诉记者,如今医美纠纷越来越多,通常是消费者对医美效果不满意,与心理预期相差甚远,从而引发争议。“那么为何法院会支持刘女士的诉求呢?”面对记者的疑问,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美容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时,需确保服务质量与效果符合事先的承诺和合同约定,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求美过程中,也应意识到医疗美容的效果除了与医师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有关外,还与消费者自身体质和术后护理等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应要求美容机构出示相关医疗资质证明,合理确定诊疗方案。面对商家推出的预付、充值类美容卡,消费者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价格、服务内容、使用期限,以及预期的风险、能否退卡退款等,并签订服务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