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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伤”变“自伤”骗医保,东至一男子被起诉
来源:郑谦 阅读量:10000 2025-12-15 20:29:37

近日,东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诈骗医疗保险基金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为骗取医保报销,故意隐瞒妻子钱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虚构“自己摔伤”情节,骗取医保基金两万余元,最终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今年某日,钱某骑车与同村驾驶三轮车的赵某发生碰撞,经公安机关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钱某负次要责任。钱某住院期间,其丈夫王某在与他人闲聊中得知,“自己摔伤”比“因事故受伤”医保报销比例更高。考虑到赵某是本村低保户,经济困难,王某担心其无力承担四万余元的医疗赔偿,竟动起了歪心思,将“他伤”变“自伤”,企图多报销些费用。

在钱某出院结算时,王某向医保机构隐瞒交通事故真相,谎称钱某是走路不慎自行摔伤,并签署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承诺书,以此骗得医保基金报销两万余元。然而,骗保行为很快在医保部门的数据比对中露出马脚。东至县医保局发现异常后,迅速将相关线索移送司法机关。

东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但保留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该法第八十八条还明确,以欺诈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除退回资金外,还将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