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父亲死于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向现年15岁的我和母亲赔偿了百万元死亡赔偿金。而邱某以此为由,持我父亲生前向其出具的借条,要求我们清偿。请问:邱某的请求成立吗?读者:小妮
小妮读者:邱某的要求不能成立,即你们无需用死亡赔偿金清偿你父亲生前的借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即继承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的前提是已经继承遗产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结合本案,邱某能否要求你们用死亡赔偿金偿还借款,无疑取决于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如果属于遗产,邱某的主张自然成立,反之则不能成立。而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中的“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而死亡赔偿金的产生恰恰是在该人死亡之后。另一方面,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换而言之,就是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不是赔给死者的,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不能按遗产论处。(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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