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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担保支付欠薪 也需防止“过期作废”
来源:颜东岳 阅读量:10000 2025-11-25 16:36:48

编辑同志:一家公司向我出具欠薪条时,林某表示愿意担保,并在欠薪条中写明如公司未按期支付,由其承担连带责任。请问:在公司已经逾期9个月,而林某没有明确担保期限的情况下,我能否向林某索要欠薪?

读者:刘婷婷 

刘婷婷读者:你不能向林某索要欠薪。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虽然林某在欠薪条上表明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在正常情况下,你的确可以请求公司支付欠薪,也可以请求林某支付欠薪,但由于欠薪条中没有明确林某的担保期限,如果你没有在约定支付欠薪期满后6个月内要求林某承担连带责任,自然意味着你的对应权利已经“过期作废”,即不得再要求林某承担连带责任。(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