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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货不对板” 购买者起诉开发商退款
来源:汪小勇 阅读量:10000 2025-11-24 11:04:14

售卖的车位“货不对板”,购买者能不能要求开发商退款?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车位购买合同纠纷案件,购买者拿到车位后发现车位无法正常使用,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71000元。

2021年,周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购买某小区地下停车位,总价71000元。合同签订后,周某支付了全款。后置业公司向周某交付了该地下停车位。然而,周某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车位位于地下车库出入口处,被墙面、承重柱以及防火门遮挡,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后协商更换车位无果,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位购置款。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协议签订后,周某已依约向某置业公司支付车位使用权转让款项,某置业公司应当向周某交付符合约定且能够正常使用的车位。但是,被告交付的车位位于地下车库出入口,右、后侧为墙面,前侧隔人行通道(约一米)处有承重墙遮挡,左侧为无法拆卸的防火门,该车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致使周某不能实现购买车位用于停放车辆的合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故周某有权解除案涉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车位使用权转让价款71000元。(汪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