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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售全新商品车在运输途中遇事故 贬值损失谁来赔?
来源:董娟娟 阅读量:10000 2025-11-21 17:43:50

“这车还是全新的,没卖就变事故车了,损失谁来承担?”不少物流企业和商家在运输新车途中遭遇事故后,常会发出这样的疑问。

物流公司运输的待售新车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待售全新商品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属于直接损失,依法判决由承保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024年12月初,许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服务区内,与重庆某物流公司运输的一辆全新商品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物流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受损待售商品车进行贬值损失鉴定,确认损失额为16812元。因与许某及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物流公司将二者共同诉至繁昌区法院,要求赔偿待售商品车的贬值损失。

庭审中,许某辩称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而保险公司则表示,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不属于理赔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损车辆系处于运输过程中的待售全新商品车,其性质属于商品而非投入使用的交通工具。虽事故后经修复可恢复基本使用功能,但其作为“零事故”全新商品的市场交易价值因事故和维修记录而显著降低,该贬值损失应属商品价值的直接减损,而非一般使用中车辆的间接损失。此外,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提示与说明义务,故该免责主张不产生效力。综上,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物流公司车辆贬值损失16812元。

该案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不是所有‘贬值损失’都能赔,但全新商品车不一样。”车辆贬值损失通常指事故车辆维修后市场价值的降低部分。实践中对贬值损失赔偿持审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情形下可予适当赔偿。但本案特殊性在于,事故车辆是尚未出售的全新商品车,其核心价值在于销售变现。一旦发生事故,即便修复,车辆也从“零事故记录”变为“有维修史”,市场价值必然受损,该损失应认定为直接财产损失。作为物流或销售企业,若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保留评估证据,依法主张权利;而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时,也应准确区分损失性质,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避免争议发生。(董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