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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领养实为“购粮送宠” 记者调查揭露虚假宣传和格式条款背后骗局
来源:本报记者 徐奥萍 阅读量:10000 2025-11-21 16:19:34

表面宣传免费领养宠物,实际却捆绑销售高价宠物口粮,如消费者延迟购买,则面临高价违约金……11月17日,记者从安徽省消保委获悉,日前,由该委提起诉讼、淮南市检察院同步支持起诉的一起针对学生领养宠物猫狗“上当受骗”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期二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免费领养”相关广告宣传,并确认《猫/犬粮购买合同》七个条款无效,同时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发现:免费领养背后暗藏骗局

2024年5月,淮南市检察院在进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治宣传调研时,了解到学生领养宠物猫狗“上当受骗”线索,同步收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数名消费者投诉信息,反映在田家庵区某写字楼存在商家利用“免费领养”宠物名义引导消费者签订不公平的购买合同一事。

经进一步调查,检察机关发现,谭某某在田家庵区注册的周小宠宠物店(个体工商户,已注销),该店要求工作人员通过抖音、小红书、闲鱼等社交平台以及高校表白墙向外发布免费领养信息,吸引消费者到店。

消费者领养宠物时,会收到相关短信引导进入小程序,进而跳转出《猫/犬粮购买合同》,合同含有大量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消费者需连续18个月每月花费280元购买商家指定宠物口粮及营养膏,延迟购买需承担违约金;若宠物不幸死亡,也要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否则同样构成违约。

该合同系重庆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通过E签宝与消费者签订,全国22个省份共计签订合同600余份,其中淮南地区50多份,消费者涉众多未成年人。

维权:公益诉讼共护消费者权益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9月,淮南市检察院发函,建议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省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在发布广告、信息时,均对消费者表述为“无偿领养”,签订合同时也没有明确告知领养宠物需要购买猫粮/狗粮等,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经研究,2024年12月,省消保委决定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授权个人代理的方式委托淮南市消保委履行诉讼程序,淮南市检察院同时支持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定喵爱丝宠物服务店对外宣传的“免费领养”与合同中约定的需要花钱购买猫粮和狗粮等存在矛盾,其宣传内容与实际服务内容并不一致,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形。省消保委要求喵爱丝宠物服务店停止“免费领养”相关广告宣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今年5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支持省消保委的诉讼请求。重庆市渝中区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9月,安徽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支持省消保委的诉求。

判决:法院确认七个格式条款无效

记者注意到,此次诉讼,省消保委(淮南市检察院)主张相关合同中七个条款无效。

其中,原合同约定:延迟购买一天违约金3元,超期一个月,违约金3000元,猫或者狗死亡后还要继续履行购买合同;向第三方泄露合同违约金3000元,向任何社交媒体平台或第三方个人及相关单位提供单方面不正当资料、发布单方面不正当言论,承担违约金5000元,并要承担经营者所有的维权费用;发生任何争议,提交北海国际仲裁院按照该机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并且选择线上审理案件;双方认可违约条款的公平性,消费者放弃调低违约金的权利。

法院认为,合同内容系喵爱丝宠物服务店事先拟定,为了重复使用且内容不能修改,条款内容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中从第二条到第七条以及特别确认条款的内容,属于合同的主要内容,虽然加粗加黑,但字体均较小,且主要是为消费者设置了相应的义务,并约定了消费者违约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为无效条款。

提醒:仔细甄辨谨防“花式套路”

本是免费领养,最终却变成“购买猫/狗粮,送猫/狗”的交易,记者就此对省消保委进行采访。

省消保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曾针对此类消费问题收集来自安徽、湖南、湖北、江苏等22个省份的600多份购买猫/狗粮合同,经梳理发现,合同中存在捆绑消费、设定消费金额、强制长期消费等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因此,消费者在面对“花式套路”宣传时,一定要擦亮双眼,莫贪便宜,领养宠物应仔细查看合同内容,重点关注消费者义务尤其是否需要支付费用、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条款,同时要树立维权意识,保留合同、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请求消保委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该委同时呼吁,相关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要合理拟定合同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消费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报记者 徐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