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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精神在基层】鱼塘再现水波清
来源: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鲍育凤 杨洋 阅读量:10000 2025-11-20 16:59:51

“时隔半年,问题终于解决了,我也能安心养鱼了。”签订调解协议后,原告陈某如释重负地说。11月18日,明光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既依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为当地生态与产业和谐发展树立了典型,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5月20日,被告姜某经营的某建材公司经营场所发生意外,导致工业糖浆泄漏至卢塘(附近一鱼塘)及周边沟渠,卢塘内鱼类出现大量死亡情况,后经调解,公司与卢塘承包人丁某就污染治理达成协议。6月22日,当地突降大雨,卢塘及沟渠内残留的污染物又随雨水流入陈某承包的鱼塘,致使鱼塘内鱼类陆续死亡。陈某要求被告某建材公司和姜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而被告辩称鱼类死亡系天气突变导致鱼塘缺氧所致。因多次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明光市法院民一庭庭长张野、法官刘宗燕第一时间深入现场实地勘查,走访镇、村干部及周边村民,并前往明光市生态环境分局调取相关材料,全面了解案情。经调查认定,工业糖浆泄漏产生的污染物经雨水冲刷流入陈某承包的鱼塘,与鱼类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且当事人系邻村村民,为彻底化解矛盾,刘宗燕秉持“如我在诉”理念,与双方多次进行电话沟通,确定调解意向后,积极联动镇政府、村委会,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工作。
  “环境污染责任具有持续性和延伸性,企业必须对已造成的损害及可预见的后续影响承担责任。”沟通中,刘宗燕援引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典型案例,向某建材公司和姜某阐述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科学确定赔偿方案,11月5日,张野和刘宗燕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污染鱼塘现场勘察确定受损情况,在镇村干部的协助调和下,商定损失金额。11月18日,经过多轮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共同签订调解协议,由被告分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至此实现案结事了。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十五五”时期“要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同时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战略部署。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更以司法实践倒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为同类涉农环境纠纷提供了可借鉴的调解经验,为区域生态保护与乡村产业和谐发展注入了司法力量。(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鲍育凤 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