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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5-11-20 09:08:18

案例回顾:2025年5月,李某遭遇一起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他承担主要责任。李某认为该认定与事故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然而由于他对相关法律流程不熟悉,等提出异议时,已经过了申请复核的3天期限。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能推翻这份责任认定书的定责结果,法院不予立案。无奈之下,李某向辖区司法所咨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专家提醒:即便当事人错过了申请复核的3天期限,但在后续涉及该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他仍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质证。通过向法庭提供新的事实、证据,如事故现场的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证人证言等,来证明责任认定书存在错误,说服法官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案件事实证据的一种,法院会根据其他证据,对案件事实和责任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