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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5-11-19 10:38:02

 案例回顾:2023年5月,窦大爷在老伴病故后再婚。2025年1月,窦大爷因雨天路滑摔倒致大腿骨折,要求三名亲生子女照料生活并支付医药费,子女以“父亲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后期,窦大爷多次联系子女,不是被直接挂断电话,就是被拒之门外。无奈之下,窦大爷找到辖区司法所求助,要求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并给予精神慰藉。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准矛盾症结,对三名子女进行法理与伦理双重疏导,最终三名子女认识到错误,同意履行赡养义务。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之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法律明确了“父母婚姻自由”与“子女赡养义务”的独立性,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赡养的行为,违反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本案中,工作人员通过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既保障了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也纠正了子女的错误认知,夯实了“老有所养”的法律底线。

专家提醒: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子女干涉父母再婚自由并借此逃避赡养责任,既违背伦理,也违反法律规定。赡养义务基于血缘与法律规定产生,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现实中,部分子女因“面子”问题或财产顾虑,反对父母再婚,并因此拒绝赡养,本质上是对父母合法权利的侵犯,违反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定。(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