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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被占 法院为业主讨回公道
来源:黄洁 阅读量:10000 2025-11-18 19:17:06

“红本本都在我这,自家商铺咋就成了别人的家?”2025年5月,南陵县法院审理的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让业主张某某历经近一年维权后,终于找回了属于自己的两处商铺。这场“持证却要讨房”的纠纷,最终以法院判决占用人腾房、赔偿损失落幕,也为买房置业者敲响了产权登记的警钟。

时间拉回2021年7月,张某某经过慎重考量,签下购房合同,买下南陵县某小区两处总面积287.7平方米的商铺。当拿到印有自己名字的不动产权证时,他满心规划着商铺的经营方向,对未来充满期待。可这份期待,却在三年后被彻底打破。2024年8月,张某某时隔许久再次前往商铺查看,推开门的瞬间,眼前的景象让他又惊又气,屋内不仅有人居住,锅碗瓢盆、衣柜沙发等生活用品摆放整齐,俨然一副“长期定居”的模样,自己的商铺竟成了他人的“安乐窝”。

“这是我的房子,你凭什么不打招呼就住进来?”张某某当即找到占用人徐某某,当面讨要说法。可徐某某的回应却理直气壮,“我2012年就买了这房子,住了十几年了。”双方为此争执不休,徐某某始终态度强硬,拒绝搬离商铺。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某无奈之下,只能收集证据,一纸诉状将徐某某告上南陵县法院,要求对方立即腾退商铺、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商铺被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

庭审现场,双方就“谁才是商铺真正主人”展开激烈争辩。徐某某坚称自己享有商铺所有权,声称2012年3月就从第三人手中买下了案涉房屋,“住了这么多年,周围邻居都能作证”。可当法官要求其提交购房合同、产权登记证明等能佐证房屋权属的关键证据时,徐某某却陷入了沉默,他翻找许久,仅拿出几张泛黄的收据,上面仅简单标注“住房定金”“单价”等模糊信息,既没有载明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也没有收款方、付款方的完整信息,根本无法证明这笔款项与案涉的两处商铺存在关联。

与徐某某的“证据不足”形成鲜明对比,张某某提交的证据清晰有力。其手中的不动产权证由南陵县不动产登记局于2021年正式颁发,证书上白纸黑字载明张某某系案涉两处143.85平方米商铺的合法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张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其对案涉商铺享有的物权依法受保护,是无可争议的权利人。而徐某某既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证明其对商铺享有约定权利,也未办理产权登记,不符合不动产物权设立的法定条件,其占有、使用案涉商铺没有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据,属于无权占有。因此,张某某要求徐某某腾退商铺、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争议,法院也给出了明确判定,参照案涉商铺所在地的市场租赁价格,结合商铺面积、地段、使用情况等实际因素,酌定每间商铺每年的占有使用费为8000元。经查,徐某某自2022年初便开始占用商铺,法院最终判决,徐某某需从2022年1月1日起,按每间每年8000元的标准,向张某某支付占有使用费,直至商铺实际腾空并交付之日止。

一审判决作出后,徐某某不服,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芜湖中院审理后,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判决结果均予以认可,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再次明确支持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拿到终审判决书的那一刻,张某某悬了近一年的心终于落了地,这场“红本本在手,却要费力讨回自家房子”的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