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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后 还可更换几次?
来源:颜梅生 阅读量:10000 2025-11-18 19:13:02

编辑同志:我儿子因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事后出于报复将其杀害。因我儿子没有委托辩护人辩护,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了辩护律师。法院开庭审理时,我儿子拒绝指派的律师辩护。请问:如果重新开庭时,我儿子再次拒绝指派的律师辩护,还能否又一次要求更换?

读者:李琴琴 

李琴琴读者:你儿子不能又一次要求更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即选择辩护人是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保障,但并非可以滥用。简而言之,就是在同一审判程序中一般最多可更换两次辩护人;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在重新开庭后不得拒绝辩护人辩护。这里的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特殊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结合本案,正因为你儿子故意杀害领导,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如果其在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意味着其无权又一次要求为其另行指派辩护律师。(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