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为了这笔货款,差点毁了我们这么多年的交情!”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未签书面合同引发的货款纠纷,原告夏某与被告许某这对昔日老友,在法官的耐心沟通下,最终握手言和,达成和解。
夏某经营一家工艺厂,与许某相识多年,交情匪浅。此前,夏某长期为许某供货,双方基于信任未签订书面合同,仅有夏某单方制作的供货单记录交易,且未经许某签字确认。后因许某迟迟未支付货款共计102120元,夏某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诉至繁昌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与双方沟通,了解到双方系多年好友,若直接进入庭审,不仅耗时耗力,更可能彻底破坏二人情谊,于是决定以调解为先。一方面,法官向夏某指出,其持有的供货单未经对方签字,存在举证不足的风险,若坚持诉讼可能面临败诉;同时,也向许某阐明,尽管未签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的供货记录、往来沟通等证据仍能反映实际交易情况,其长期拖欠货款不仅有违诚信,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官的耐心沟通下,双方均展现出和解诚意。于是,经法庭组织,二人于庭前进行供货金额核对,过程中,夏某主动提出降低诉求金额,将原起诉的102120元降至30000元;许某亦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该款项。最终,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昔日好友重归于好。
法官提醒:交易虽凭信任,凭证不可缺失。在此提醒,交易中务必坚持“先理后情”,规范流程,才能既保权益,又护情谊。无论关系多密切,都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货物、价款、付款时间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埋下隐患。另外,供货单、送货单等交易凭证应经对方签字确认,确保证据有效,维权有据。(董贤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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