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程静 俞玲利 记者 吴文珍)小区物业关乎民生福祉,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收取物业费用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然而,芜湖市繁昌区一物业公司竟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若业主因未按时缴物业费引发诉讼,就上调物业费标准。日前,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明确驳回物业公司的诉求,依法维护业主权益,为规范物业经营行为划定了清晰红线。
繁昌区下辖乡镇某小区,其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既约定基础物业费为0.85元/月/㎡,又额外增设条款“若业主未按时缴物业费引发诉讼,物业费标准将上调至1.3元/月/㎡”。后续,因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提出质疑而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按1.3元/月/㎡的“加价标准”收取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需对等平衡。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物业公司若想提高业主缴费率,应通过优化服务、加强沟通、规范管理实现,而非以不对等条款加重业主负担。该案中,“走法律程序即加价收费”的条款,实质是物业公司单方面加重业主责任,违背民法核心的公平原则。同时,该条款本质是对逾期缴费违约金的约定,而物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业主逾期缴费给其造成了对应实际损失,故法院对1.3元/月/㎡的收费诉求不予支持,判决仍按原约定的0.85元/月/㎡计算物业费。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法官提醒,对物业公司而言,“以服务赢认可”才是长久经营之道,法院明确反对“重收费、轻服务”模式,引导物业将精力放在优化服务、畅通业主沟通渠道上,而非靠“条款加价”强制收费;对业主而言,维权需依法、履约亦有责,若对物业服务不满,可通过业委会协调、行政投诉或司法途径解决,直接拒缴物业费可能面临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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