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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须共担 清算完成方追偿
来源:通讯员 苏建军 戴航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5-11-05 10:58:24

本网讯(通讯员 苏建军 戴航 记者 吴文珍)创业主体签订合伙合同,意味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然而合伙人垫付合伙债务后,是否能直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日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清算不得直接追偿合伙债务。

2022年1月,某达公司与某特公司签订《滚筒包胶项目合并框架协议》,约定共同经营滚筒包胶项目,共享生产资质、车间、设备及信息,利润均分,合作期限15年。双方以各自名义对外经营,订单在某达公司生产。合作期间,原某特公司一名员工在合作项目生产中因工死亡,某达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偿130万元并已支付。此后,因某特公司注销相关生产资质、项目出现亏损且拒绝继续出资,某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并判令某特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工伤赔偿款65万元。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达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共享生产要素、共担风险、利润五五分成,符合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共同事业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因此,双方构成合伙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普通合同关系。合同解除需符合法定情形,核心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协议约定“资质共享”,虽某特公司注销资质,但某达公司自身具备资质,合作生产目的仍可实现; 合作项目亏损或资不抵债,不等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长达15年,盈利与否本属商业风险;某达公司主张某特公司“以行为表明不合作”,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某特公司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某达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无权单方解除协议。

同时,案涉合同为合伙合同且未解除情况下,在合作期间因项目生产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合伙债务。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当合伙债务产生时,应当首先用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全部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只有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合伙人才需要用个人财产承担连带的补充清偿责任。该案中,双方的合伙关系尚未终止,也未对合伙债权债务进行过清算,合伙财产有多少、是否足以支付这130万元赔偿款均不明确。此外,合伙人必须“已实际清偿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才有权追偿。某达公司支付的130万元,其资金来源及是否已实际承担缺乏证据予以核实。在此情况下,某达公司直接要求某特公司支付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合伙债务的清偿遵循“先合伙财产,后个人财产”的规则。合伙企业须先以全部财产(包括合伙积累与合伙人出资)清偿债务,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在负担合伙债务时,对外应由全体合伙人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内则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或实际出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若协议未明确约定份额,按实缴出资比例或平均分担。该案中,合伙关系尚未终止,合伙财产未进行清算,合伙债务的范围与分担比例尚无定论,不具备行使追偿权的前提。合伙能够补足资金、经验等方面的短板,实现优势互补,因此要求合伙人之间有高度的信赖基础,合伙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的设置,旨在加强合伙人的责任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合伙经营提供了一种风险防控机制。因此,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各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出资、管理、配合清算等义务。合伙合同需明确债务承担比例、入伙退伙规则及出资期限,指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明确合伙账册的负责人及保管人,避免将来盈亏分担或退伙清算时产生争议。同时,合伙人应充分评估合伙经营风险,避免因连带责任导致个人财产受损。退伙时需通过清算程序明确债务分担,降低后续追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