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检察官的教育,我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希望大家从我身上获得警醒,切莫因一时的贪念而触碰法律红线!”被告人何某某懊悔地说道。近日,在石台县小河镇溧阳村,一起非法狩猎案在此公开审理,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结合案情,现场以案释法,二十余名村民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202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为满足私欲,在禁猎区域、禁猎时段,且未获取狩猎证以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自家附近的山场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同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胡某某同样在禁猎区域、禁猎时段,未经审批,采用相同的危险方法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
经鉴定,何某某猎捕的小麂和胡某某猎捕的野兔,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即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二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
庭审中,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发表公诉意见,指出何某某、胡某某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结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费等情节提出从宽量刑建议。

石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判处何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胡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过,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非法狩猎不仅会使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受到极大破坏,野生动物身上携带的病毒和细菌也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健康。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底线,保护生态资源。”庭审结束后,检察官趁热打铁,结合案件向旁听村民开展法治宣传,详细讲解了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非法狩猎的危害性以及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呼吁广大群众自觉增强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守护绿水青山。
“这种面对面以案释法的方式,让我们更加真切地认识到非法狩猎造成的危害和需要承担的后果。今后,我一定会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争做生态保护的践行者。”旁听村民深有感触地说。(杜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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