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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还“人情”协助诈骗获刑
来源:通讯员 杨欣明 魏小雨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5-11-03 17:25:33

本网讯(通讯员 杨欣明 魏小雨 记者 吴文珍)为了还“人情”,女子明知朋友在实施诈骗行为,不仅不予以劝阻,还无偿为其提供帮助,最终落入法网。日前,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

2016年,被害人徐某与被告人陈某从同事发展为恋人。在此期间,徐某主动帮助陈某偿还外债。2018年初,两人关系恶化,徐某要求陈某还钱,陈某先后编造贷款需要先存银行理财、需要支付担保人好处费、因提供虚假贷款材料案发需要“疏通费”等理由,拖延还款,并继续向徐某索要钱财。为取得徐某的信任,陈某特地找到被告人王某,共同编造理由,一同欺瞒徐某。二人共计诈骗徐某财物合计481499元。经查,上述财物均被用于偿还陈某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4814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该案系共同犯罪,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王某协助被告人陈某实施诈骗,其本身并未获利,其在供述中表示,其曾经受到陈某的帮助,想还“人情”才帮她一起编理由骗徐某。而陈某并无还款能力,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钱款,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王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予以配合帮助陈某实施诈骗,致使徐某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王某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是否实际取得钱款不影响诈骗罪的构成。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二被告共同退赔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帮助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即使未从中获利,仍构成共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陈某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客观上为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法律注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非个人获利与否。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任何形式的参与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