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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货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安全监管缺位获刑
来源:记者 李斐 通讯员 合公新 阅读量:10000 2025-10-27 19:06:21

本网讯 (记者 李斐 通讯员 合公新)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并非只有驾驶人,运输企业在安全监管上缺位,未能切实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0月24日,记者从合肥市公安局获悉,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殷某某因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未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导致公司的货运车辆发生多起亡人事故。近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经调查,殷某某是肥西县3家运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和安全管理。2021年至2023年期间,这3家运输公司名下车辆及驾驶人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共发生4起道路交通亡人事故,造成6人死亡。

2021年两起事故,分别因驾驶人未确保安全驾驶、超速行驶导致;2023年两起事故中,一起因驾驶人驾驶机件不合格机动车且未安全文明驾驶引发,另一起则为驾驶人行经危险路段未降低车速导致。

法院审理查明,殷某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能切实履行对所属车辆的安全监管责任,隐患排查不到位,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导致公司在2年内连续发生多起致命事故,后果严重,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货运企业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勿因为短暂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