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甲某因利用职务之便,在近两年时间内私自变卖公司价值65万余元的电子产品,被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2023年至2024年,甲某在担任某电子产品专卖店店长期间,利用负责门店日常经营和管理仓库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店内库存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电子产品私自售卖,并将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涉案总金额共计65万余元。
案件移送石台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甲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机关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提醒广大企业,务必重视内部风险防控,针对门店、仓库等关键岗位要建立“权责分离”管理制度,以“双人核对”“系统留痕”等方式定期核查库存和账目。同时,也警示职场人员,必须恪守职业操守和法律底线,清醒认识到“职务便利”是责任而非谋私工具,一旦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物,即便事后退赔获谅,仍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个人就业、征信乃至子女发展都会造成长远负面影响。当遇到个人债务、经济困难时,应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寻求解决。(吴陈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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